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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著作权法》的重大意义

1998-07-24 来源:光明日报 许嘉璐 我有话说

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八年,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保障出版等有关行业的有序经营起了很大作用。在这八年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事业已经有了巨大发展,《著作权法》有些地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修订《著作权法》,这是贯彻十五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十分适时的决策。《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现在加以修订,意义重大。

《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切实实施,是落实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思想、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具体措施之一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承认知识分子所创造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影响,也由于对社会主义的不正确理解,知识分子及其所创造的精神产品的商品属性被掩盖了。如果知识分子(包括作家、艺术家)的劳动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就只能按照计划经济的原有模式来体现,即由政府拿出有限的钱给知识分子加工资、提职称、分房子,结果是一方面杯水车薪,知识分子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另一方面,还是吃大锅饭。同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也不大可能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就无法落在实处。只靠国家的政策,按照大锅饭的办法是行不通的,还需要法律的保证。而认真实施《著作权法》等法律,使知识产权所有人从社会的使用中(这种使用往往给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得到应有的经济上的回报,是一条重要的措施。只有实现了法律上的尊重、经济上的回报,精神上的肯定也才能落到实处。今后知识分子的待遇应当以这样的方式得到提高: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财政将逐步增加知识分子的工资,最后达到应达到的水平;同时,知识分子再从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中得到回报。这样,大锅饭打破了,人们的创造力就会被激活。当然,我们也还要提倡知识分子要做奉献,但是,奉献应该是自觉自愿的,一般说来还应该是显性的。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知识分子的奉献精神达到同样的高度,也不应该让知识分子的奉献只体现于默默无闻的工作中。讲著作权和讲奉献,决不是对立的。

《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切实实施是发展知识经济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知识经济来势迅猛。我国发展知识经济有很多不利的因素,比如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占领了科技的和经济的制高点,我国的基础薄弱,至今适合市场经济的科研体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但是我们也有有利的因素,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国的知识分子为振兴中华肯于吃苦,肯于奉献,我认为还需要尽快建立以下四个条件:1、知识分子的创新精神;2、国家更为有力的倡导和支持(例如在政策、资金、信贷、建立中介机构等方面给予倾斜);3、社会的广泛共识;4、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四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具备了,就又是我们的优势。从现在起这四者就要齐头并进,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则应适当超前,尽早修订已有的、出台应有的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法,以保障形成这样的良性循环:

社会需求→知识分子的创造→社会财富→回报→创造→……

“知识分子的创造→社会财富”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我国现在的转化率不高,缺乏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近来报刊上谈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经济,谈克林顿使美国80几个月保持连续高增长、低通胀主要靠高新技术,以及我国应该怎样扶持知识经济的发展等等,已经谈了不少。但是很少有人谈到西方发达国家相当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所起的作用。西方国家谈论知识经济时也很少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而也就没有引起国内的足够的注意。其实,人家的法律保护早已比较完善,无须强调。我们则不同。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美国和我们一样,著作权被侵犯而解决起来困难重重,他们不可能有现在这样的局面。要发展知识经济,不能只着眼于投资、立项、管理和培养人,而忽略了法律的保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著作权法》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保护神。没有它的保障,到2020年建立起强大的知识经济体系会受到制约。

修订《著作权法》已经提到了日程上,对已有的《专利法》、《商标法》的修订也应该开始预研,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护也需要加强,到适当时候还应该出台保护知识产权的母法:《知识产权法》。有了法,还要加强执法力度。

《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切实实施,是国家形象所系,进一步扩大开放所系

现在,我国加入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比较注意对外国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对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这个内外不平等的局面害处很多:严重影响了我国知识分子创新发明的积极性;在对引进一些我国所需要的外国学术和技术成果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妨碍了自己的科技发展,特别是在文化领域,对于适度控制外来文化,发展和弘扬民族文化十分不利。

《著作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里占有重要的位置。首先,涉及的权益人多,直接享用著作成果的人也多,社会性强;其次,涉外事多,对外影响大;还有一点很重要:在现有的三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著作权法》执行得不理想,急需修订的地方最多。例如其中关于“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第43条),现在看来,其中“非营业性”的概念是模糊的,应予科学的界定;同时该法又规定“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电视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4条)是否有与前一条截然相反的立法依据?此外,对盗版的界定、侵权责任的规定,对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以新的载体(数据库、多媒体、因特网)形式出现的知识产品如何保护,等等,都需要作出严格的明确的规定。

修订《著作权法》,需要走群众路线:要广泛听取各个方面人士,特别是科学技术界人士和著作权人的意见。应该尽量和国际法和惯例贴近,对确因国情立即实施有困难的,可以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予以调节,不能因此而在法所调整的范围、内容以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上模糊不清。

立法重要,执法更为重要。我认为必须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宣传舆论工作。要想法律立而有效,除了法本身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阶段情况外,还需要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共同意志和愿望,这就需要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二,大力加强集体管理机构。成千上万的知识产权人,成千上万的使用者,实施《著作权法》等保护性法律,不可能让甲乙方一对一地进行。世界各国的经验是由政府批准建立一批中介代理性质的集体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知识产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例如现有的音乐著作权协会、涉外专利事务所等等就属于此类。这类机构的经费完全来自代知识产权人收取报酬后提取的管理费,不但不需要国家支付,而且还要纳税,并可以代知识产权人向国家缴纳税金。

第三,开展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复杂,外国的经验并不能如数照搬。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加强,还会出现许多新问题,因此进行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加强与国外有关组织的交流和合作,都是必需的。

当前,对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还有相当大阻力。阻力的根源不外乎部门利益和传统观念:用人家劳动成果时很痛快,要支付报酬时就怕影响了本部门的收益;知识产权人的收益多了,一些人心理总是不能平衡。这类观念如果来自纯粹的商家也还符合规律,如果一些公有机构也这样对待知识产权,那就与时代发展太不合拍了,而其影响也更为重要巨大。但是,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恰有不少属于这类。由此更可见完善法律法规,进行普及教育,特别是对政府官员进行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教育,并且严格实施,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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